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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购买食药同源产业在黑龙江省的发展与民众健康和经济建设紧密相连。一系列法律法规构建起严密框架,规范着食药同源产品从原料获取、生产加工到市场销售的全过程,推动产业稳健前行。
一、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法规
《黑龙江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条例》于 2005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旨在合理利用与保护野生药材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并推动中医药事业发展。条例明确野生药材涵盖原生地天然生长、经人工培育后自然生长的药用植物,以及原生地自然生息、经人工繁殖后自然生长的药用动物。其贯彻保护、繁育和合理利用并重方针,坚持植物药材采集与培育、动物药材猎捕与饲养相结合原则。
在资源保护方面,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需制定野生药材资源中、长期保护和发展规划,政府设立专项资金,鼓励建立保护区与扶持中药材发展。同时,建立预警机制,及时上报濒危物种情况。条例详细划定保护物种范围,如国家二级保护的马鹿、黑熊、人参(山参)等;国家三级保护的刺五加、五味子等;省重点保护的桔梗、知母等。采集、猎捕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需办理采药证,禁止使用割藤、剥活立木、投毒等严重破坏资源的工具和方法。对于列入预警机制的物种,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发布禁采令或禁捕令,并制定保护恢复措施。收购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的经营者,应取得《野生药材收购许可证》,批量、跨地域运输时,需凭此证办理《野生药材运输证明》,多部门协同查验,无证或不符者禁止运输并及时处理。
二、食品安全相关法规对食药同源产品的规范
(一)《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
《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自 2013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历经多次修正,全方位规范食品生产经营与安全管理。条例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安全负主体责任,应依法律法规和标准从事生产经营,诚信经营并接受监督。县级以上政府负责本区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构建完善监管体系,建立全链条监督管理和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将食品安全纳入发展规划与工作目标考核,保障经费与监管能力建设。
在食药同源产品生产经营环节,该条例发挥关键规范作用。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药同源原料时,需确保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例如生产含食药同源成分的食品,从原料采购、生产加工到包装贮存,每个环节都要遵循条例规定。生产场所及设施设备要符合卫生要求,生产过程严格控制,防止非法添加、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问题。销售此类食品的经营者,应具备适宜销售和贮存场所、设备,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食品安全自查要求,杜绝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市场。
(二)食药物质管理试点相关规定
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对党参等 9 种物质开展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黑龙江省开展黄芪、西洋参、灵芝食药物质管理试点工作。企业开展试点需向辖区市场监管部门申报,符合条件并取得 “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 相关品种生产许可后,方可进行生产加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在试点范围内。试点物质用于保健食品生产,需经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批准,获注册批准证书后才能生产销售。
三、食药物质目录管理规定的落实
根据《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管理规定》,黑龙江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结合本省情况,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提出修订或增补食药物质目录的建议。拟纳入目录的物质,需有传统食用习惯、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经安全性评估无食品安全问题,且符合相关资源保护法规要求。这为黑龙江省凭借自身特色资源,如人参、刺五加等,推动食药物质目录完善提供了途径,助力本地食药同源产业拓展原料范围,开发更多特色产品。同时,黑龙江省积极公开征集食药物质目录修订增补意见建议,鼓励社会各界参与,为产业发展注入新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