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食药同源相关法规

  • 时间:2025-06-20
  • 编辑:人之康

本地食药同源相关法规动态

《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药食同源商品进口通关便利化改革试点方案(试行)》

试点企业条件:选取登记注册地在重庆自贸试验区的食品贸易流通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类企业(须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为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且两年内未受到过市场监管、海关等部门行政处罚。

试点商品品类:在国家药监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制定的《进口药品目录》、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的《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中重合部分,选取符合海关总署《获得我国检疫准入动植物源性药材种类及输出国家地区名录》的品种(若选取的植物源性中药材有注册企业要求的,还需在《允许进口境外植物源性中药材注册企业名单》中),结合重庆产业实际,先期选取 2 大类 30 个品种作为药食同源进口试点商品。

重庆市层面的执行与监管:

贯彻执行国家法规: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相关部门负责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国家关于食品安全、药品管理以及“食药同源”目录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

制定地方规范(可能涉及):

对餐饮服务单位使用“食药同源”物质(如煲汤、药膳)的具体要求和规范。

对食品生产企业使用“食药同源”原料的生产工艺、标签标识、声称宣传的监管要求。

加强对声称添加了“食药同源”物质但实际非法添加药品或目录外中药材的食品的查处力度。

重庆市可能会根据国家规定,结合地方特色和监管需求,制定一些更具体的实施细则、工作方案或监管指南。例如:

重点监管领域:

食品生产: 确保生产企业使用的“食药同源”原料在国家目录内,生产工艺安全,标签标识真实准确(不能声称治疗疾病)。

餐饮服务: 规范餐馆、食堂等使用“食药同源”物质制作药膳、汤品等行为,防止超范围、超量使用或使用目录外物质。

食品流通: 检查市场上销售的声称含有“食药同源”物质的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合法性。

广告和宣传: 严厉打击普通食品利用“食药同源”概念进行虚假、夸大宣传,特别是暗示或明示治疗功效的行为。

信息公开与查询: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官网会发布相关的政策解读、监管动态、消费提示、典型案例通报等。

企业或个人可通过这些官网查询国家目录、了解监管要求、举报违法行为。

 判断一个物质是否属于“食药同源”并可用于普通食品,唯一依据是国家卫健委发布的最新版《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 重庆市相关部门负责严格执行国家法规,并可能在餐饮规范、生产要求、市场监管等方面出台更具体的操作指南或加强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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