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食药同源法律法规精要:国家与地方政策解析

  • 时间:2025-06-19
  • 编辑:人之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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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违反规定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江西省相关试点政策:

自 2021 年市场监管总局批复江西省开展铁皮石斛、杜仲叶、灵芝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管理试点以来,江西省采取多项措施推进试点工作。包括与多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召开推进协调会,赴企业和种植基地调研,广泛宣传发动企业申报等。

联合多部门印发《江西省铁皮石斛、杜仲叶、灵芝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管理试点方案》及《食品生产 “百企千坊” 帮扶行动方案》,明确 16 条措施,加强食药同源功能食品关键技术研发以及产品标准制定。

公布申报条件等,形成从试点报名到后续监管服务全程智慧服务,提高工作效率,节约企业成本。同时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对重点试点生产企业开展体系检查,督促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等 。

三、其他相关政策 :

2019 年国家药监局复函指出,对于药食同源目录范围内的产品,若仅是简单的净制、切片、包装,且包装标签上不标明 “炮制规范、功能主治、用法用量”,就可以按照《食品安全法》中 “中药材” 进行分类、管理,药店可开架销售,群众无需处方即可购买。此后,江西等地发文放宽中药饮片经营,允许开架销售药食同源品种,无需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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