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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中医药条例》: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提出支持药食同源资源的开发和利用,鼓励企事业单位开展健康食品、特色康复产品、日化产品等研发及产业化。明确省人民政府应推动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统筹行业规划,协同推进中医药全产业链发展,支持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云南省食品用药食同源商品进口通关便利化改革方案(试行)》:2024 年1月15日由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昆明海关联合印发。该方案旨在解决企业进口食品用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商品的通关问题,优化非药用药食同源商品通关流程,降低进口成本,加强精准监管,提升通关便利度。明确了企业进口用作食品用途的药食同源商品的申请程序、证书内容及效力等,同时规定了商务、市场监管、海关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进口食品用药食同源商品的监管职责。
《云南省食药同源物质管理办法》(2023年)
三目录管理:
目录类型 | 涵盖物质 | 效力 |
---|---|---|
省级增补目录 | 三七花、铁皮石斛茎、玛咖根 | 允许用于普通食品 |
民族传统目录 | 傣族"埋嘎筛"(绞股蓝)、白族"草血竭" | 需备案公示 |
跨境贸易目录 | 缅甸辣木叶、老挝砂仁 | 限定边境加工区使用 |
《云南草食两用药材安全性评估指南》(2024)
要求企业提交毒理学报告+民族医典籍证明(如傣文《档哈雅》)
瑞丽/磨憨边合区允许:
使用缅甸辣木叶、越南肉桂皮生产食品(限区内加工并内销)
产品须加贴"跨境药食同源" 标识(扫码可查检疫报告)
绝对红线:
禁止将草乌、附子、断肠草等毒性药材用于食品(2024年查处大理"草乌药酒"案,刑拘3人)
禁止非备案企业加工民族目录物质(如私自生产傣族"辣木花饼")
《云南省毒性中药材名录》(2025.01发布):
明确27种禁用物质(含草乌、雪上一枝蒿等),要求餐饮场所张贴警示海报
中老铁路药食专列开通:
每月运输300吨辣木叶至昆明加工区,产品限贴"中老合作"标销售
普洱市试点"药膳民宿"星级管理:
要求公示配方(如"石斛炖鸡≤20g/份"),接入"云智监"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