峡谷葛根粉(测试产品,勿下单)
价格: ¥28.0
立即购买食药同源产业在吉林省的稳健发展,离不开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保驾护航。这些法规从原料使用、生产经营到市场监管,全方位规范产业发展,既保障消费者权益,又推动产业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一、国家通用法规在吉林的落地实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食品生产可添加 “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但严禁随意添加药品。目前党参、黄芪等 9 种物质已纳入国家目录,吉林省食品企业使用相关原料时,需严格遵循规定,确保产品合规。第四十二条要求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在吉林,农牧部门负责食用农畜产品种植养殖至进入市场前的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后续环节监管。2015 年两部门联合发文明确职责,保障食药同源产品从源头到终端的全程可追溯。
吉林省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与产地证明管理办法,规范食用农畜产品市场准入,要求产品具备产地证明等文件,确保消费者购买到安全可靠的食药同源产品。
二、吉林省地方特色法规政策
(一)《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零售企业开办指导意见》
特殊场景销售规范:在商场等商业场所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药食同源和精包装单味中药饮片,可无需配备中药饮片斗柜与执业药师,不设调剂区域,简化经营许可流程,减轻企业负担,同时明确独立经营区域要求,规范销售环境。
产品销售质量保障:明确精包装单味中药饮片需定量包装、密封保存,禁止拆零销售,确保产品质量稳定,避免销售过程中的污染与质量变化。
(二)食药同源产品生产经营试点政策
2019 年国家启动试点后,吉林省迅速响应,制定详细试点方案与地方标准,对灵芝、西洋参等物质开展试点。明确试点企业申请审批流程,规范标签说明书、采购加工等环节,加强风险监测,为产业大规模发展积累经验。
三、全方位监管相关法规
(一)食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2019 年机构改革明确,农牧部门负责食用农畜产品前期质量监管,包括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等环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产品进入市场后的监管,避免职责交叉与空白,提高监管效率。建立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机制,要求生产者提供产地证明,销售者严格查验,实现产品来源可追溯、质量可管控,维护市场秩序。
(二)药品属性产品监管
针对经炮制等处理具有药品属性的食药同源产品,吉林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规。从生产需符合 GMP 规范,到经营需取得许可证,再到销售遵循处方药管理规定,全流程保障消费者用药安全,同时严管中药饮片原料来源,杜绝不合格产品流入药用渠道。
(三)《吉林省中医药条例》细化规定
条例明确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调剂使用需经批准,同时界定不纳入制剂管理的情形,为含食药同源物质的制剂管理提供依据,规范制剂生产使用。种植环节,相关部门推广优质种苗与绿色技术,严管农药使用;经营环节,要求经营者、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建立查验记录与验收制度,严禁违规加工销售,保障中药材质量,夯实食药同源产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