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食药同源相关法规

  • 时间:2025-06-20
  • 编辑:人之康

当地法律法规精简

《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管理规定》明确,食药物质是指传统作为食品,且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物质,除了安全性评价证明其安全之外,还要符合中药材资源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生态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西藏自治区也应根据相关法律践行;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药物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食药物质目录的相关规定,产品标签标识和经营中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西藏自治区药品管理条例》虽未直接对药食同源进行详细规定,但在药品管理、药材资源保护等方面有相关内容,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药材资源,推进合法化、规范化、规模化、标准化种植养殖中药(藏药)材,这与药食同源领域涉及的中药材资源保护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关联

自治区专项法规

《西藏自治区藏医药发展条例》(2023修订)

第三十二条:明确 "藏药材在传统食用范围内可按食药同源管理"

《西藏食药同源物质目录(藏药材部分)》(2024版)

收录物质:

藏药名 汉语名 食用部位 限制条件
索罗 红景天 全草 每日摄入量≤3g
旁玛 蕨麻(人参果) 块根 需熟制加工
吉子 沙棘 果实 不得宣称"治疗高原病"

 生态保护特别条款

《西藏自治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办法》:

禁止食品化:冬虫夏草、藏红花(仅限药用,不得用于普通食品)

限量开发:手掌参、绿绒蒿等濒危物种需政府特许采集证

最新动态(2025年)

《藏药材食药同源安全性评估指南》(2025.03实施):

要求 红景天食品 标注 "孕妇及婴幼儿禁用"

尼泊尔印度醋栗正式入藏:

限定 吉隆边境合作区 加工,成品须检测 农药残留(66项)

"数字化《四部医典》"平台上线:

可在线查询 128种传统藏药食用记载(藏汉双语)

西藏自治区药食同源市场价值正依托高原特色资源、藏医药文化底蕴与现代产业创新,形成独特的竞争优势。西藏药食同源产业以藏医药理论为根基,融合高原特色食材与现代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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