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食药同源相关政策法规

  • 时间:2025-06-19
  • 编辑:人之康

陕西省位于中国内陆腹地,承载着周秦汉唐辉煌历史,今日的陕西融合厚重文化与现代科教,传统中药材的主产地和集散中心,公告的发布,标志着这些物质在“食药同源”领域的开发将充分发挥汉中区域优势,严格遵循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汉中市绿色食药产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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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据国家层面相关的法规政策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中,如党参、肉苁蓉、等 9 种物质纳入目录后陕西省相关部门会依据国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对这些药食同源物质的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进行监督管理。陕西省汉中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在山茱萸、杜仲叶等物质的试点工作中,积极开展市场调研、研判试点企业、规范生产环节、加强监督检查等工作,推动药食同源物质在当地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二、地方相关法规要求

《陕西省中医药条例》

中药材种植养殖规范:禁止在中药材种植养殖中使用剧毒、高毒及高残留农药或者超过标准使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这为药食同源中药材的种植养殖提供了基本规范,保障了药食同源中药材的质量安全。

中药材相关标准制定:省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药品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本省道地中药材目录和标准质量评价体系。这有助于明确本省药食同源中药材的范围和质量标准,促进药食同源中药材的规范化发展。

中药饮片炮制管理:医疗机构炮制中药饮片,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对于药食同源中药材加工成中药饮片的炮制过程进行规范和监管,确保其符合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和管理规定。

《陕西省中医药条例》已于2020年1月9日经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条例颁布的实施,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根本保障、基本遵循,学习宣传贯彻条例将是中医药系统的一项长期任务。

三、陕西省地方监管要求

生产经营许可

食品生产:使用药食同源物质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类别根据产品形态(如茶叶、固体饮料等)确定。

食品经营:销售相关产品需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自产自销农产品:农民销售自种药食同源原料(如新鲜山药、枸杞),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管理。

标签标识规范
       产品标签必须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

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原料名称需使用目录中的规范名称(如“黄芪”不可标为“北芪”);

不得宣称疾病治疗功效(如“降血压”“抗癌”等)。

地方特色物质管理
陕西省若需开发目录外的地方特色物质(如地方传统使用的草本植物),需按程序向国家卫健委申报纳入目录,未经批准不得作为食品原料。

四、违规处罚注意事项

严禁在普通食品中添加目录外的中药材,否则涉嫌违法添加。若产品声称保健功能(如增强免疫力),必须注册或备案为保健食品(“蓝帽子”标志),并符合《保健食品原料目录》要求。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23条:对非法添加药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没收违法所得及工具,最高处货值金额30倍罚款,吊销许可证。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对小微经营者违规行为明确处罚细则(如警告、罚款、没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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