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食药同源法规制度信息汇总

  • 时间:2025-06-10
  • 编辑:人之康
  1. 1.《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然而可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此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这意味着在四川省,食品生产经营者需严格遵循该规定,对于添加中药材的食品,其使用的中药材必须在国家公布的食药物质目录范围内,否则将违反法规。如在 2017 年成都市武侯区泰徕火锅店案件中,因在普通食品中添加党参、当归、黄芪等不在食药物质目录的中药材,法院判定其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详情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2. 2.《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生部公布的该通知,将中药分为三类,包括药食同源物品、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的中药、国家禁用在食品中的中药。在四川省,食品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对于中药材的使用,需依据该分类标准,明确各类中药材的适用范围,党参、当归、黄芪等中药材仅可用于保健食品,不可添加到普通食品中。详情见: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

  3. 3.《四川省开展天麻铁皮石斛灵芝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管理试点方案》:2021 年 11 月,四川省卫健委、省市场监管局等五部门印发此方案,明确试点企业可使用天麻、铁皮石斛、灵芝 3 种物质作为普通食品原料进行生产加工。乐山市金口河区森宝野生植物开发有限公司在 2022 年成为全省首家获批以天麻作为原料开展 “食药同源” 试点生产普通食品的企业。通过此方案,四川省对特定食药物质的生产管理进行了规范,确保试点产品的质量安全,同时推动地方特色食药同源产业发展。详情见:四川省开展天麻、铁皮石斛、灵芝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管理试点方案

  4. 4.《四川自贸区食药同源商品进口通关便利化相关规定:2025 年 5 月,四川省商务厅对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食药同源商品进口通关便利化改革试点商品名单进行公示,涵盖丁香、八角茴香、小茴香等 17 种商品。进口这些商品时,需符合海关总署《获得我国检疫准入动植物源性药材种类及输出国家地区名录》要求,若植物源性中药材有注册企业要求的,需在《允许进口境外植物源性中药材注册企业名单》中。同时,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 “食品进出口” 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相关法规、公告要求 。这为四川自贸区食药同源商品的进口通关提供了清晰的操作规范,促进相关产业的国际贸易发展。详情见: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食药同源商品进口通关便利化改革试点商品名单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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