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 时间:2025-06-10
  • 编辑:人之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官方准确版本如下: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条文背景与核心要点:

1. 禁止添加药品

药品的定义依据《药品管理法》,包括中药材、化学原料药、抗生素等用于预防、治疗疾病的物质。食品中直接添加药品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风险,因此法律严格禁止5。

2. 允许添加食药物质

药食同源物质:允许在食品中添加 “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即 “药食同源” 物质),例如枸杞、红枣等。这类物质需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目录。

目录动态管理:目录由国务院相关部门联合制定并公布,且需根据科学评估和监管需求及时更新。例如,2021 年发布的《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管理规定》明确了食药物质的管理程序。

3. 地方试点政策

部分中药材(如党参、黄芪)可能处于地方试点阶段,需结合地方政策使用。例如,浙江省未将党参纳入试点范围,在该省食品中添加党参可能构成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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