峡谷葛根粉(测试产品,勿下单)
价格: ¥28.0
立即购买发布日期:2020-01-07 11:12:30 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在我国传统饮食文化中,一些中药材在民间往往作为食材广泛食用,即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以下简称食药物质)。本次对党参等9种物质开展食药物质管理试点工作,主要根据《食品安全法》,按照我国传统饮食习惯和《中国药典》修订情况,综合考虑地方需求并参考相关国际管理经验,采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原则和方法,经系统研究、综合论证确定。具体说明如下:
党参。在《中国药典》(2015年版)收载,为桔梗科植物党参、素花党参和川党参的干燥根。党参在山西省、甘肃省等地有作为食品原料食用历史,主要方法为煲汤、煮粥、蒸饭、入菜、火锅、传统方式泡酒及制作党参脯等。党参不宜与藜芦同用。
肉苁蓉(荒漠)。在《中国药典》(2015年版)收载,肉苁蓉为列当科植物肉苁蓉的带鳞叶肉质茎。肉苁蓉在内蒙古自治区有作为食品原料食用历史,主要方法为炖肉、入菜、制作主食、泡茶、传统方式泡酒等。
铁皮石斛。在《中国药典》(2015年版)收载,为兰科植物铁皮石斛的茎。铁皮石斛在云南省和浙江省等地有作为食品原料食用历史,主要方法为即食、煲汤、入菜、榨汁、泡茶、传统方式泡酒等。
西洋参。在《中国药典》(2015年版)收载,为五加科植物西洋参的干燥根。西洋参在山东省等地有作为食品原料食用历史,主要方法为泡水、煮粥、煲汤、入菜等。西洋参不宜与藜芦同用。
黄芪。在《中国药典》(2015年版)收载,为豆科植物膜荚黄芪和蒙古黄芪的干燥根。黄芪在山西省和甘肃省等地有作为食品原料食用历史,主要方法为煲汤、炖肉、煮粥、蒸饭、入菜、火锅、传统方式泡酒等。
灵芝。在《中国药典》(2015年版)收载,为多孔菌科真菌赤芝和紫芝的干燥子实体。灵芝在安徽省与山东省等地有作为食品原料食用历史,主要方法为煲汤、泡茶、传统方式泡酒等。
山茱萸。在《中国药典》(2015年版)收载,为山茱萸科植物山茱萸的成熟果肉。山茱萸在陕西省和河南省等地有作为食品原料食用历史,主要方法为煲汤、入菜、传统方式制作果酒、果汁、蜜饯果脯等。
天麻。在《中国药典》(2015年版)收载,为兰科植物天麻的块茎。天麻在贵州省和云南省等地有作为食品原料食用历史,主要方法为炖肉、入菜、火锅等。过敏体质人群不宜食用。
杜仲叶。在《中国药典》(2015年版)收载,为杜仲科植物杜仲的叶片。杜仲叶在湖南省和河南省等地有作为食品原料食用历史,主要方法为杜仲嫩叶入菜、煮粥、泡茶及制作主食等。
上述物质作为食药物质时,建议按照传统方式适量食用,孕妇、哺乳期妇女及婴幼儿等特殊人群不推荐食用。传统方式通常指仅对原材料进行粉碎、切片、压榨、炒制、水煮、酒泡等。作为食药物质时其标签、说明书、广告、宣传信息等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上述物质作为保健食品原料使用时,应当按保健食品有关规定管理;作为中药材使用时,应当按中药材有关规定管理。
为了规范试点工作,需由地方提出试点方案,包括试点的食药物质种类、风险监测计划和配套监管措施等,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卫生健康委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核定。试点生产经营需严格按照试点方案进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国家卫生健康委将会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根据试点情况,研究适时将相关物质纳入食药物质目录管理。
膳食指南视图(亚洲篇)
2025-06-06
为适应新形势,强化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海关总署于2024年修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9号)。该管理办法是规范进出口食品安全的核心法规,对食品进口(如境外生产企业注册、随附合格证明、进口申报)和食品出口(生产企业备案、监督抽检、出口申报)等环节提出了明确要求。修订重点在于优化监管流程、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源头管理和风险预防。该法规直接影响所有从事食品进出口的企业,要求其严格遵守新规,确保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完善追溯体系。企业需及时了解并遵循《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以保障贸易顺畅,规避风险,履行合规义务,共同维护国门食品安全。
2025-06-06
在传统饮食文化里,部分中药材常被当食材。依据《食品安全法》等,国家卫生健康委与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将党参、肉苁蓉(荒漠)等 9 种物质纳入食药物质目录。这是经充分考量传统食用情况、地方需求、国际经验及试点、风险监测后确定的。此政策完善了食药物质安全指标,其作为保健食品或中药材使用时,各有对应管理规定,将深刻影响食品、保健及中药行业。
2025-06-07
在我国传统饮食文化里,部分中药材常被当作食材。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市场监管总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等,经安全性评估及试点生产经营,将党参、肉苁蓉(荒漠)、铁皮石斛等 9 种物质纳入食药物质目录。这充分考量了传统食用情况、地方需求与国际经验。这些物质作为保健食品原料或中药材使用时,各有相应管理规定。此政策完善了食药物质安全指标,对食品、保健及中药行业影响深远。
2025-06-07
为落实上级政策要求,济南市市场监管局于 2021 年 12 月印发《西洋参药食同源管理试点方案》,依据国家卫健委、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试点通知及复函,在全市开展西洋参作为食药物质的试点工作,试点期 1 年(至 2022 年 11 月 3 日),结束后已生产产品可销售至保质期结束。方案明确企业需经申请、审核后准予试点,并需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加强溯源管理。监管部门将提高风险等级、加密检查及抽检频次,严厉查处违规行为。此举旨在推动食品与健康产业融合,拓宽药食同源产业发展空间,为相关政策落地提供实践经验。
2025-06-07
为响应《山东省西洋参药食同源管理试点方案》,济南市市场监管局于 2021 年 12 月 29 日印发本地试点方案,依据国家卫健委、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试点通知及复函,在全市开展西洋参作为食药物质的管理试点,试点期 1 年(至 2022 年 11 月 3 日),结束后已生产产品可销售至保质期结束。方案明确企业需通过申请审核流程方可参与试点,并需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溯源管理与标签规范。监管层面将提高企业风险等级,每季度开展全覆盖抽检,严打违规行为。此举旨在推动食品与健康产业深度融合,拓宽药食同源产业链发展空间,为后续政策推广积累实践经验。
2025-06-07
为落实《浙江省药食同源物质管理试点工作方案》,浙江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卫健委于 2022 年 11 月 1 日公布第三批铁皮石斛、灵芝、山茱萸试点生产企业名单。经企业自愿申请、市县审查及省级材料审核与现场评价,浙江龙泉山食品、森芝宝生物科技等 6 家企业的灵芝咖啡固体饮料、铁皮石斛固体饮料等产品入选,试点期限至 2022 年 11 月 3 日。此次试点要求企业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强化生产全过程管控。政策旨在规范药食同源物质应用,推动传统中药材与食品产业融合,为相关企业拓展市场空间提供合规路径,助力区域健康产业创新发展。
2025-06-07
为落实《江西省药食同源物质管理试点工作通告》(2021 年第 5 号),江西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卫健委、中医药管理局于 2022 年 10 月 8 日公布第四批试点企业名单。经企业自愿申请及省级联席会议审核,江西德致生物科技、祥运药业等 5 家企业入选,涉及铁皮石斛、杜仲叶、灵芝等物质,试点企业需具备合法生产资质且无违法记录。政策要求企业严格遵循食品安全标准,强化原料管控与生产追溯。此举旨在规范药食同源物质应用,推动中药材与食品产业融合发展,为企业拓展健康产品市场提供政策支持,助力江西中医药产业创新升级。
2025-06-07
为落实《浙江省药食同源物质管理试点工作方案》,浙江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卫健委于 2022 年 8 月 31 日公布第二批铁皮石斛、灵芝、山茱萸试点生产企业名单。经企业自愿申请、市县审查及省级材料审核与现场评价,浙江森宇、宁波御坊堂等 8 家企业的铁皮石斛膏、灵芝蛹虫草饮品等产品入选,试点期限至 2022 年 11 月 3 日。政策要求企业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强化生产全流程管控。此举旨在规范药食同源物质应用,推动传统中药材与食品产业深度融合,为企业开发功能性食品提供合规路径,助力浙江大健康产业创新发展。
2025-06-07
依据《江西省药食同源物质管理试点工作通告》(2021 年第 5 号),江西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卫健委、中医药管理局于 2022 年 6 月 6 日公布第三批试点企业名单。经企业自愿申请及省级联席会议审核,抚州汇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杜仲叶)、江西祥运药业有限公司(灵芝)2 家企业入选,均无违法记录且具备合法生产资质。政策要求试点企业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标准,强化原料把控与生产追溯。此举旨在规范药食同源物质在食品领域的应用,推动中药材与食品产业融合创新,为企业拓展健康产品市场提供政策支持,助力江西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
2025-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