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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购买2021-11-16 14:01:07 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经商市场监管总局同意,我委制定了《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1年11月10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管理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为规范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以下简称食药物质)目录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以保障食品安全和维护公众健康为宗旨,遵循依法、科学、公开的原则制定食药物质目录并适时更新。
第三条食药物质是指传统作为食品,且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以下简称《中国药典》)的物质。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公布食药物质目录,对目录实施动态管理。
第五条纳入食药物质目录的物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传统上作为食品食用的习惯;
(二)已经列入《中国药典》;
(三)安全性评估未发现食品安全问题;
(四)符合中药材资源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生态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六条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结合本辖区情况,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提出修订或增补食药物质目录的建议,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物质的基本信息(中文名、拉丁学名、所属科名、食用部位等);
(二)传统作为食品的证明材料(证明已有30年以上作为食品食用的历史);
(三)加工和食用方法等资料;
(四)安全性评估资料;
(五)执行的质量规格和食品安全指标。
第七条安全性评估资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成分分析报告:包括主要成分和可能的有害成分监测结果及检测方法;
(二)卫生学检验报告:3批有代表性样品的污染物和微生物的检测结果及方法;
(三)毒理学评价报告:至少包括急性经口毒性试验、3项遗传毒性试验、90天经口毒性试验和致畸试验;其中,在古代医籍中有两部以上食疗本草记载无毒性、无服用禁忌(包括不宜久食)的品种,可以只提供本条第(一)、(二)项试验资料;
(四)药理作用的特殊针对性指标的试验资料,包括对主要药理成分的风险评估报告。
第八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委托技术机构负责食药物质目录修订的技术审查等工作。委托的技术机构负责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开展食药物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工作,形成综合评估意见。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指派专家参与开展食药物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的技术机构可以组织专家现场调研、核查,也可以采取招标、委托等方式选择具有技术能力的单位承担相关研究论证工作。
第九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对技术机构报送的综合评估意见进行审核,将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物质纳入食药物质目录,会同市场监管总局予以公布。
公布的食药物质目录应当包括中文名、拉丁学名、所属科名、可食用部位等信息。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研究修订目录:
(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管理中有新的科学证据表明存在食品安全问题;
(二)需要对食药物质的基本信息等进行调整;
(三)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形。
委托的技术机构根据最新研究进展,可以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提出修订食药物质目录的建议和风险监测方案。
第十一条对新纳入食药物质目录的物质,提出建议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将其列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根据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结果,适时提出制定或指定适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建议。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药物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食药物质目录的相关规定,产品标签标识和经营中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膳食指南视图(亚洲篇)
2025-06-06
为适应新形势,强化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海关总署于2024年修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9号)。该管理办法是规范进出口食品安全的核心法规,对食品进口(如境外生产企业注册、随附合格证明、进口申报)和食品出口(生产企业备案、监督抽检、出口申报)等环节提出了明确要求。修订重点在于优化监管流程、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源头管理和风险预防。该法规直接影响所有从事食品进出口的企业,要求其严格遵守新规,确保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完善追溯体系。企业需及时了解并遵循《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以保障贸易顺畅,规避风险,履行合规义务,共同维护国门食品安全。
2025-06-06
在传统饮食文化里,部分中药材常被当食材。依据《食品安全法》等,国家卫生健康委与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将党参、肉苁蓉(荒漠)等 9 种物质纳入食药物质目录。这是经充分考量传统食用情况、地方需求、国际经验及试点、风险监测后确定的。此政策完善了食药物质安全指标,其作为保健食品或中药材使用时,各有对应管理规定,将深刻影响食品、保健及中药行业。
2025-06-07
在我国传统饮食文化里,部分中药材常被当作食材。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市场监管总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等,经安全性评估及试点生产经营,将党参、肉苁蓉(荒漠)、铁皮石斛等 9 种物质纳入食药物质目录。这充分考量了传统食用情况、地方需求与国际经验。这些物质作为保健食品原料或中药材使用时,各有相应管理规定。此政策完善了食药物质安全指标,对食品、保健及中药行业影响深远。
2025-06-07
为落实上级政策要求,济南市市场监管局于 2021 年 12 月印发《西洋参药食同源管理试点方案》,依据国家卫健委、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试点通知及复函,在全市开展西洋参作为食药物质的试点工作,试点期 1 年(至 2022 年 11 月 3 日),结束后已生产产品可销售至保质期结束。方案明确企业需经申请、审核后准予试点,并需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加强溯源管理。监管部门将提高风险等级、加密检查及抽检频次,严厉查处违规行为。此举旨在推动食品与健康产业融合,拓宽药食同源产业发展空间,为相关政策落地提供实践经验。
2025-06-07
为响应《山东省西洋参药食同源管理试点方案》,济南市市场监管局于 2021 年 12 月 29 日印发本地试点方案,依据国家卫健委、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试点通知及复函,在全市开展西洋参作为食药物质的管理试点,试点期 1 年(至 2022 年 11 月 3 日),结束后已生产产品可销售至保质期结束。方案明确企业需通过申请审核流程方可参与试点,并需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溯源管理与标签规范。监管层面将提高企业风险等级,每季度开展全覆盖抽检,严打违规行为。此举旨在推动食品与健康产业深度融合,拓宽药食同源产业链发展空间,为后续政策推广积累实践经验。
2025-06-07
为落实《浙江省药食同源物质管理试点工作方案》,浙江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卫健委于 2022 年 11 月 1 日公布第三批铁皮石斛、灵芝、山茱萸试点生产企业名单。经企业自愿申请、市县审查及省级材料审核与现场评价,浙江龙泉山食品、森芝宝生物科技等 6 家企业的灵芝咖啡固体饮料、铁皮石斛固体饮料等产品入选,试点期限至 2022 年 11 月 3 日。此次试点要求企业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强化生产全过程管控。政策旨在规范药食同源物质应用,推动传统中药材与食品产业融合,为相关企业拓展市场空间提供合规路径,助力区域健康产业创新发展。
2025-06-07
为落实《江西省药食同源物质管理试点工作通告》(2021 年第 5 号),江西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卫健委、中医药管理局于 2022 年 10 月 8 日公布第四批试点企业名单。经企业自愿申请及省级联席会议审核,江西德致生物科技、祥运药业等 5 家企业入选,涉及铁皮石斛、杜仲叶、灵芝等物质,试点企业需具备合法生产资质且无违法记录。政策要求企业严格遵循食品安全标准,强化原料管控与生产追溯。此举旨在规范药食同源物质应用,推动中药材与食品产业融合发展,为企业拓展健康产品市场提供政策支持,助力江西中医药产业创新升级。
2025-06-07
为落实《浙江省药食同源物质管理试点工作方案》,浙江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卫健委于 2022 年 8 月 31 日公布第二批铁皮石斛、灵芝、山茱萸试点生产企业名单。经企业自愿申请、市县审查及省级材料审核与现场评价,浙江森宇、宁波御坊堂等 8 家企业的铁皮石斛膏、灵芝蛹虫草饮品等产品入选,试点期限至 2022 年 11 月 3 日。政策要求企业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强化生产全流程管控。此举旨在规范药食同源物质应用,推动传统中药材与食品产业深度融合,为企业开发功能性食品提供合规路径,助力浙江大健康产业创新发展。
2025-06-07
依据《江西省药食同源物质管理试点工作通告》(2021 年第 5 号),江西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卫健委、中医药管理局于 2022 年 6 月 6 日公布第三批试点企业名单。经企业自愿申请及省级联席会议审核,抚州汇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杜仲叶)、江西祥运药业有限公司(灵芝)2 家企业入选,均无违法记录且具备合法生产资质。政策要求试点企业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标准,强化原料把控与生产追溯。此举旨在规范药食同源物质在食品领域的应用,推动中药材与食品产业融合创新,为企业拓展健康产品市场提供政策支持,助力江西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
2025-06-07